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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報綜所稅 留意七大事項

A

1.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尚應合於民法規定的「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

2.夫妻合併或未合併申報: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為夫妻。

3.保險費扣除額申報: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

4.捐贈扣除額申報: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支出,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5.房貸利息扣除額申報: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

6.非查調範圍的所得仍應申報。

 

資料來源:2018-05-11 00:29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你報稅了嗎?台北國稅局整理了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應注意的七大事項,提供民眾正確報稅。第一要務就是網路申報一定要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才算完成申報程序。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作業時,在選擇轉帳扣款繳稅後,記得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動作,待系統出現「上傳申報成功」的訊息畫面,才算完成申報程序。

10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1日起至531日止,台北國稅局提醒,綜所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應審慎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整正確,以免受罰。

申報綜所稅 留意七大事項.jpg

經濟日報提供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的七大事項,除了網路申報要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外,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所得、財產資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外,尚應合於民法規定的「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

二、夫妻合併或未合併申報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為夫妻,如今年4月結婚,106年度綜所稅申報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夫妻分居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申報時,應在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夫妻分居。

三、保險費扣除額申報: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並以每人每年扣除2.4萬元為限,全民健保保費可另計。

四、捐贈扣除額申報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五、房貸利息扣除額申報: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必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

六、非查調範圍的所得仍應申報:納稅義務人應就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調服務下載的所得資料,與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如自行刪除查調所得而產生漏報,或漏報非查調範圍所得,仍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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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網路銷售貨品 下月大查稅?

A

1.網路交易包含透過電商平台、自設網站、LineFacebook等社群軟體販賣貨物或勞務。

2.國稅局已鎖定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具進項憑證、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或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未依實際銷售額覈實課徵營業稅進行重點查核。

 

網路銷售貨品 下月大查稅

2018-03-08 01:26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民眾透過網路購買貨物或勞務已蔚為風潮,國稅局已將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各地區國稅局4月將展開網路交易查核,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如有違章、短漏報情形,補稅應把握黃金期,在月底、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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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提供

高雄國稅局提醒,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路交易營業人,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包含透過電商平台、自設網站、LineFacebook等社群軟體販賣貨物或勞務

高雄國稅局最近查獲數起20幾歲年輕人利用網路平台交易卻未辦理稅籍登記,遭人檢舉,經查核後發現半年期間,交易金額達200餘萬元,計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應按5%計算營業稅額予以補徵,並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另外,進貨部分,也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論處5%罰鍰。

官員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的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官員建議,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但一旦當月銷售額達上述標準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已鎖定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具進項憑證、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或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未依實際銷售額覈實課徵營業稅進行重點查核。

另外,營業人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不含個人購買國外電子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也是這次查核重點項目。

官員強調,有短漏報稅款者,在未經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僅加計利息,其有關漏、短報稅額之處罰,則一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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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員工健康檢查費的費用歸屬?

A

1.員工薪資支出:第1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體格檢查;第2類(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健康檢查。

2.職工福利之員工醫療費:第1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定期健康檢查、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公司為留住人才、提升員工福利,與醫療院所簽訂勞工健康檢查合約,並由公司負擔員工的健檢費用,公司可以列報為費用嗎?需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的稅務問題,可依照健檢費用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必須支付者,分兩類情況說明

 

1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或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2的健康檢查費用則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者,而是員工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特別將上述列報規定整理為下列明細表

該局提醒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須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是否屬於應扣繳之薪資,以免因漏未扣繳而遭受處罰,並維護員工的權益。

 

類別

健檢項目

公司列報費用科目

應否列入

員工薪資所得

1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1.體格檢查

薪資支出

2.定期健康檢查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3.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2

(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健康檢查

薪資支出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 06-22231118036

彙總編號10101-1101

 

更新日期:102-03-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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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收利息收入?

A:應計算利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如果將資金貸與他人,但未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偏低,除了屬員工預支薪資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公司之利息收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以最近查核的案件為例,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報有5,000萬元之其他應收款,經查核係甲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客戶,但並未向該客戶收取利息,經該局按臺灣銀行10411日基準利率2.896%,計算調增利息收入1,448,000元(50,000,000元×2.896%),併入其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246,16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

更新日期:107-01-29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業借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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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高市稅處推稅單e化

A:使用牌照稅(4月份)、房屋稅(5月份)、地價稅(11月份)申辦電子稅單請於稅款開徵1個月前,電子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則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年來推行各項申辦、預約、查詢等e化線上便民服務,獲民眾的熱烈使用及肯定,以網路代替馬路並為節能減碳盡一份心力,107年新的一年到來了!稅捐處邀您申請電子稅單或電子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可將紙本稅單電子化,數位化管理您的稅單,除了再幫您節省更多時間,也讓您為地球環保再盡力。

 

該處表示,電子稅單係針對正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以e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給民眾取代紙本寄送方式,民眾不用擔心稅單未收到、遺失,民眾可直接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信用卡、繳款書上QR-code等方式繳納稅款,相當便利

該處提醒您,可至該處各分處申辦,或利用該處網站線上申辦辦理,省時、便利又快速,另申辦電子稅單請於稅款開徵1個月前(使用牌照稅為2月底、房屋稅為331日、地價稅為930);電子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則於稅款開徵2個月(使用牌照稅為131日、房屋稅為2月底、地價稅為831)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期起才可適用。

更新日期:107-01-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於每年何時開徵(繳納期限)及課稅所屬期間各為何時?

稅目

課徵所屬期間

開徵期間

使用牌照稅

1.自用車:當年11日至1231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11日至630
下期:當年71日至1231

1.自用車:當年41日至430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41日至430
下期:當年101日至1031

房屋稅

自前一年71日至當年630

每年51日至531

地價稅

當年11日至1231

每年111日至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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