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獎勵員工可禁售兩年
·         2011-06-14
·         工商時報
·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昨晚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新增「員工限制股」條款,明定公司以庫藏股做為員工獎勵時,得限制員工在2年內不得轉讓,鼓勵企業發放老股獎勵員工,亦避免股本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三讀條文明訂,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後,若公司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經限期辦理又不辦妥者,經濟部可命令公司解散。
 考量股東出資已不以現金為限,未來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亦可用現金以外財產支付,以使企業有更大彈性處理退還股款事宜。但為保障股東權益,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且要在經過收受現金以外財產的股東同意。
 三讀條文並增訂第167條之3,明訂企業收買自己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員工時,可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之新股,讓企業獎酬員工的工具與國際接軌,便利企業吸引優秀人才,提升企業競爭力。
 修正案156條中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必須符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的股東會,並經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同意後才能進行,降低企業停止公開發行可能損及對股東權益。
 另外,初審時曾增訂172條之2條文,明定股東會開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的股東,須符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份」才可提案、提案僅限1案。但朝野協商時有立委質疑該條文恐侵害股東權益,因此協商後不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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