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是否只需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 
摘要整理: 
1.「清算終結之日」: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 
2.依所得稅法第75條相關規定辦理結、清算申報(30日內)。 
3.若未申報即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不生清算終結效果。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29 03:46 am
台中市呂小姐問: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是否只需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於分配賸餘財產後,應辦理清算申報,若未申報即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不生清算終結效果。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為所得稅法第752項所明定,所稱「清算終結之日」,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清算終結之日並非指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清算人如未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清算人責任就未解除,也就不生清算完結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2011/07/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主題:清算公司何時始生清算完結法人人格之消滅效果
內容:本局表示,進入清算程序之營業人對於該公司何時始生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消滅效果常有疑義,依財政部80327日台財稅第790383974號及司法院84322 日(84)秘臺廳民三字第04686 號函釋說明,有關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第331條等規定,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並非指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故清算人在向法院聲報備查前,依上開規定,負有申報清算所得之義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 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又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 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本局進一步指出,近期有清算公司主張其已清算完結,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24日函准予備查在案,請准予註銷公司欠稅。本局說明,參照前揭函釋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清算程序中之法人,其人格始終存續,一直到『清算完結』時止,其法人人格才消滅(民法第40條第2項參照)。而『清算完結』之概念,是指『清算事務實際終結』必須實質認定,與是否踐行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31條第4項所定之『法院聲報』程序無關,該等聲報程序僅有『備案』之效力,究竟有無『清算完結』,要依清算事務本質,核實認定。故前述個案經查明後,因該營業人尚有「應收帳款」並未收取、「存貨及固定資產」等資產並未變現清償債務,且未依法辦理結、清算申報,核屬非合法完成清算程序,乃否准其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清算中之公司,清算人須遵照所得稅法第75 條相關規定辦理結、清算申報,否則,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日期:2010/7/16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審北區國稅局
清算申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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