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奢侈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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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先贈後售不動產的夫妻,避免奢侈稅的做法? 
A:受贈者回贈,改由贈與人出售,可併計贈與人贈與不動產前的持有期間,逾二年者即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23 03:19 am
節稅不成反遭奢侈稅奇襲,財政部決定開放補救門。夫妻以「先贈後售」移轉不動產,享有一生一次超低土地增值稅率,受贈者出售時因持有期間未逾兩年,遭課奢侈稅,財政部同意,受贈者只要選擇回贈,改由贈與人出售,可併計贈與人贈與不動產前的持有期間,逾二年者即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已經明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實施後,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回贈的不動產,其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甲持有A40年,991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1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甲在10075日出售A屋,此時,甲持有A屋的期間共計406個月,已超過二年期限,可免課徵奢侈稅。 
 但是若甲在9915日將A屋贈與給配偶,10075日以配偶的名義出售A屋,此時配偶持有A屋不到二年,若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或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屋時,甲的配偶出售A屋時則須課奢侈稅。 
 土地稅法提供納稅人每人一生有一次按10%低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機會,坊間最常見到夫妻以相互贈與不動產方式,希望將每人一生一次超低增值稅優惠,擴大成為一戶一生二次(夫及妻各享有一次)低稅機會。例如以夫名義購入的不動產,若夫先前已申請適用一生一次低稅率,日後只要將不動產贈與給未曾使用一生一次低稅率的配偶(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課稅),即可再享有一次低稅率。 
 這招廣被採用的節稅手法,奢侈稅開徵後面臨限制。 
 為避免民眾做出錯誤租稅規劃,財政部同意,先贈後售不動產的夫妻,如夫先贈與不動產給妻,再由妻回贈給夫出售,計算奢侈稅課稅持有期間,可併計夫原先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避開奢侈稅課徵法網。
2011/08/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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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所有權人於持有2年內出售1樓供診所或事務所執業使用之透天厝,奢侈稅的計算? 
A:得以應課稅部分之面積按比例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本轄區民眾許先生來電詢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本)10061日實施,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透天厝,已辦竣戶籍登記,且1樓供事務所執業,其餘樓層均供自住,今因為資金需求已將房屋出售,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何計算? 

該國稅局說明:所有權人於持有2年內出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僅1樓供事務所或診所執行使用,而其他樓層符合本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得以應課稅部分之面積按比例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即1樓要課稅,2樓以上樓層可免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4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元政 
聯絡電話:(07)分機6260123-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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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資料整理

民國10061日(星期三)正式上路 
項目 
課徵範圍 
如何申報 
附註 
申報繳納期限 
申報地點 
 
 
 
對短期非自住不動產交易,持有期間(註1)銷售者課徵: 
1.1年內15%稅率。
2.1年至2年內10%稅率。
課稅時點:銷售時
稅    基:銷售價格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報繳稅額。
個人戶籍地、營利事業、法人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
排除課稅項目(下列不動產之銷售,非屬課徵範圍):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2.所有權人原有符合第1點規定之房地,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房地,以致於出售原有房地時擁有2房地,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原有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者,亦同。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及坐落基地)。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9.依銀行法地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高額消費
貨物
1.價格達新台幣300萬元之:
1)小客車。(每輛)
2)遊艇。(每艘)
3)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每架)
2.價格達50萬元之(每件):
1)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2)家具
於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10%稅率。
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10
※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與申報程序:
項目
納稅義務人
課徵時點
申報繳納期限
申報地點
產製特種貨物
產製廠商
於出廠時課徵
出廠後次月15日以前報繳稅額。
所在地國稅局
進口特種貨物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於進口時課徵
進口時申報並於稅款繳納證送達之次日起14日內繳納。
進口地海關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
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於提領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
所在地國稅局
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
1.產製特種貨物應按銷售價格即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貨物稅及營業稅),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進口特種貨物應按完稅價格即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後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3.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4.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不包括之。
※免徵範圍
1.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2.運銷國外者。
3.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4.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5.屬特種貨物之小客車,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
6.屬特種貨物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非供自用者。
勞務
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於銷售時課徵10%稅率。
銷售次月15日以前報繳稅額。
出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
1:持有期間:指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2:注意事項: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天仍未繳納,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仍未繳納,應自該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繳納款加計利息。至進口特種貨物逾期繳納稅款,應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
2)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或銷售高額消費勞務,如果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而發生逃漏稅事實,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3)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應課稅高額消費貨物,如果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等,而發生逃漏稅事實,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國稅局資料整理



稅務問答/生產商或收貨人 負責繳奢侈稅
【經濟日報╱新竹訊】      2011.08.09 03:32 am
湖口鄉鄭先生問:高額消費貨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一)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產製廠商。(二)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之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高額消費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四)將免稅高額消費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五)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
2011/08/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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