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1.依公司法第167-3 
2.金管會庫藏股疑義問答,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於10071日起買入者方得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截錄)
三十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公司得否限制員工須持有一定期間後始得轉讓?
答:
(一)公司法增訂第167條之310071日生效,依該條規定,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10條第2項第6款規定,轉讓辦法應載明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三)自10071日起,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21項第1款規定向本會申報買回股份者,如欲適用公司法增訂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轉讓持股,公司應於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中載明相關限制。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公開發行、興櫃、上市(櫃)
    全站熱搜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