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貨物離岸價逾5萬元 郵寄出口應報經海關 
摘要整理: 
1.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 
2.50,000元以下,取上述之執據影本。 
3.超過50,000元,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18 03:42 am
台南市張小姐問: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關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行政院第1000021481號令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規定,自100622日起,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關出口,其離岸價格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應檢附郵政機關發給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2011/07/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名  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06 22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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