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未上市櫃股票捐政府 出售獲現金才可列扣 
摘要整理: 
個人對政府機關捐贈,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 

1.9478日以前:取得成本。

2.9478日以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收據或證明文件,並列報出售年度扣除。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18 03:42 am
新北市蔣小姐問: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由於個人對政府機關捐贈,可就捐贈價值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沒有上限限制,但若屬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將涉及逃漏綜合所得稅,針對此類案件國稅局均積極追查,以遏止歪風。
 該所指出,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於9478日以後,應待受贈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而於9478日以前,此類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國稅局會請納稅義務人提供該股票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以憑核認該捐贈列舉扣除額。
2011/07/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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