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免費借房 須簽「無償借用」契約 
摘要整理: 
免費借房 
1.須簽「無償借用」契約。 
2.非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7.20 02:31 am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 
莊瑜敏/提供 
王太太問:先生把自己的房子免費借給哥哥當辦公室使用,前陣子收到國稅局通知,要求先生針對房子的租金收入補稅,為何明明沒有收租金,還會被國稅局補稅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非國稅局查明屬於無償且不是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有權人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因此,王先生將房子借給哥哥當作營業用的辦公室,即使未向哥哥收取租金,國稅局仍然可以依照當地租金情況,設算王先生的租金收入,並核定所得稅。 
 財政部每年會針對房屋及土地租金收入情況,訂定「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假設王先生借給哥哥的房子位於台北市,房子評定現值150萬元,依財政部公布的99年度房屋及土地一般租金標準,王先生的房子位於一樓且面臨馬路,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52%;就算王先生沒有向哥哥收取租金,國稅局也可自動核算王先生有78萬元的租金收入(150萬×52%)。 
 要提醒的是,民眾列報租金收入時,可列舉房屋租賃產生的必要損耗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產物保險費及房貸利息等;如果無法逐一列報,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標準。因此,王先生若無法列舉房屋出租的相關費用,可以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租金收入78萬元×57%),申報所得稅。 
 此外,如果王先生將房子免費借給哥哥住,為證明的確是「無償借用」,王先生與哥哥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的規定辦理公證,否則國稅局仍會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王先生的所得稅。
2011/07/20 聯合報】@ http://udn.com/
(財政部10016日台財稅字第10004900030號函)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準用直轄市之縣(991225日改制為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其他縣(市)(含991225日改制為直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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