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1.上市公司99年度年報所發現之主要缺失。 
3.經驗:依最新準則編製,編製完成後多檢視幾次,較不容易出錯。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81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018037111
速別:速件
附件:無
主旨:檢送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99年度年報所發現之主要缺失如說明,請各上市公司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年報作業程序」辦理。
二、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99年度年報所發現之共同缺失如下:
   ()年報各該揭露事項無應列內容者,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在各該揭露事項之後加註「無」或「略」等字眼。
   ()年報之封面,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完整刊載公司名稱、年份、刊印日期、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致股東報告書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揭露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款第1目附表一之規定格式揭露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款第3目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規定格式揭露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款第4目規定分別比較說明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1目附表二規定格式揭露董事會運作情形。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2目附表二之一或附表二之一之一規定格式揭露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3目附表二之二規定格式揭露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5目附表二之二之一規定揭露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十一)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6目規定揭露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十二)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9目規定揭露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十三)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10目規定揭露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十四)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附表二之四規定揭露會計師公費資訊,及若有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未依同款第1目附表二之四之一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
   (十五)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5款附表二之五之規定格式揭露更換會計師資訊。
   (十六)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7款附表三之規定格式揭露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
  (十七)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8款附表三之一規定格式揭露持股比例占前十大股東間互為關係人關係之資訊。
  (十八)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第8款之規定揭露公司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十九)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2款第4目附表十六之一及十六之二規定格式揭露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曾占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稱及其進(銷)貨金額與比例,並說明其增減變動原因資訊。
  (二十)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第1款附表二十二之規定格式揭露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等項目。
  (二十一)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第2款附表二十三之規定格式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
  (二十二)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第5款之規定揭露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二十三)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第5款之規定揭露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二十四)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2條第1款規定揭露關係企業相關資料。
  (二十五)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2條規定揭露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正本:國內各上市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公開發行、興櫃、上市(櫃)
    全站熱搜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