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稅捐是否能列公司當年度費用? 
A 
1.需聘僱契約、證明文件 
2.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1)薪資費用: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 
2)贈與: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8.19 03:48 am
彰化市李小姐問: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稅捐是否能列公司當年度費用?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自99312日起,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2011/08/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1項第3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1項第10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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