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會計人員的疏失而有漏稅違章時,可否免受處罰? 
A:否。行政罰法第72項規定,公司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從事業務行為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公司的故意、過失。 
  公司因為會計人員的疏失而有漏稅違章時,可否免受處罰呢?國稅局表示,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公司的職員、受僱人等從事業務行為的故意或過失,推定為該公司的故意、過失,因此,公司不得以會計人員的過失而免責。   南部某家貿易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被國稅局查獲因重複申報一筆進口費用而虛列營業成本200多萬元,遭處罰鍰60多萬元。該公司雖然主張是會計人員一時疏忽,導致進口費用重複計列,造成營業成本虛增,該公司並無故意逃漏稅,不應予以處罰。但是,該公司申請復查、訴願都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是,依行政罰法第72項規定,公司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從事業務行為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公司的故意、過失。該公司依稅法規定本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義務,虛列成本既因該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會計人員的過失行為所致,仍應負同一過失行為責任,尚不得主張是會計人員的疏失,而得免罰,故國稅局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尤其不要誤以為可因會計人員的疏忽而免罰,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施審核06-2298016
彙總編號:10008-1105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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