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外銷貨物離岸價格多少錢以上,應報經海關出口? 
A 
1.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2.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取得執據影本(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規定適用零稅率,其依同法第39條規定申報因銷售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而外銷貨物有報經海關出口及非經報關出口二種方式。 
該局說明,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得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100622日起,委由郵政機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取得其掣發之執據影本;倘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外銷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按一般貨物之通關方式,報經海關出口,不得以業者所出具之執據,申報適用零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41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謝錦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83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文鼎記帳士事務所(07-6211577)、黃冠盛地政士事務所(07-6962375~關心您~
arrow
arrow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