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是否屬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A屬福利基金之增加,非屬收入。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1.09.02 04:31 am
臺中市江小姐問:公司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應否列報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74108日台財稅第23200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1項第3自職工薪津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年度之收入,但因福利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所產生之孳息,則非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應列報所屬年度之收入。
2011/09/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八年版 
法規章節 
1章 總則 
法條 
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非屬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年度之收入,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不包括在內。(財政部74/10/08台財稅第23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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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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