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 
A: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 
1)講演鐘點費(18萬元以下免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 
2)授課鐘點費(併入薪資所得申報):開課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所發的鐘點費。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10.11 04:33 am
新北市新店區王先生問:「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
「講演鐘點費」,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
,超過18萬元部分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
「授課鐘點費」,此為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 

2011/10/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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