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6.2702:52 am

案例:未分配盈餘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7年稅後純益1,300萬元,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元,申報未分配盈餘0元,經查核甲公司9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發現,截至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1,800萬元,87年度至96年度累積虧損1,300萬元,故甲公司截至96年底帳載累積盈餘為500萬元並無虧損,否准減除,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元外,並處一倍罰鍰。

 營利事業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1/06/27 經濟日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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