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1.執行業務所得夫妻盈虧互抵,限同年度。 
2.設置帳冊、保存文據。 
更新日期:2011/08/05 05:30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夫妻執行2個以上的專門職業,若其中1人核定之後有虧損者,只要符合規定,就可盈虧互抵。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日說,該項互抵只限同一年度,虧損餘額不可在次年度執業所得中抵減 

北市國稅局日前有一實際案例,甲君為建築師、配偶乙君為地政士,兩人分別成立事務所,其中甲君的建築師事務所經國稅局核定虧損,乙君的地政士事務所雖未設置帳冊、保存文據,但經國稅局以財政部所訂的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 

甲君主張2事務所可盈虧互抵,未抵減的虧損應自次年的執行業務所得中,繼續抵減,但國稅局強調,乙君的執行業務所得是根據標準核定,並非實際真正所得數,因此不可進行互抵,且綜所稅有關執行業務所得出現虧損,稅法規定只能同年度盈虧互抵,無法跨年度,因此甲君所提出主張,依法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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