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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基金會辦理解散,是否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1.不需要。
2.解散後謄餘財產:
(1)其章程中明定: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2)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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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08.04 03:13 am
臺南某基金會王小姐問:基金會辦理解散,是否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解散,尚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惟解散後謄餘財產之處理,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該款規定,機關團體之章程中應明定,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已有明確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2011/08/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第2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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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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