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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是否屬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A屬福利基金之增加,非屬收入。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1.09.02 04:31 am
臺中市江小姐問:公司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應否列報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74108日台財稅第23200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1項第3自職工薪津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年度之收入,但因福利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所產生之孳息,則非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應列報所屬年度之收入。
2011/09/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八年版 
法規章節 
1章 總則 
法條 
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非屬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年度之收入,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不包括在內。(財政部74/10/08台財稅第23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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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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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為何? 
A.985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為何? 
1.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2.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985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預付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公司債之發行費及折價發行之差額金,有償還期限之規定者,應按其償還期限分期攤提。
各項耗竭及攤折:
一、各項耗竭及攤折,其原始之資產估價如有不符,應予轉正;溢列之數,不予認定。
二、遞延資產耗竭之計算,得就下列方法擇一適用之,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一)就遞耗資產之成本,按可採掘之數量預計單位耗竭額,年終結算時,再就當年度實際採掘數量,按上項預計單位耗竭額,計算該年度應減除之耗竭額。
(二)就採掘或出售產品之收入總額,依規定遞耗資產耗竭率,按年提列之。但每年度提列之耗竭額,不得超過該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其累計額,並不得超過該資產之成本;生產石油及天然氣者,每年得就當年度出售產量收入總額,依規定耗竭率提列,至該項資產生產枯竭時止。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以不超過該項遞耗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各類遞耗資產之耗竭率規定如下:
1.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二七‧五%
2.鈾、鐳、銥、鈦、釷、鋯、釩、錳、鎢、鉻、鉬、鉍、汞、鈷、鎳、天然硫磺、錫、石棉、雲母、水晶、金剛石等礦二三%
3.鐵、銅、銻、鋅、鉛、金、銀、鉑、鋁、硫磺礦及硫化鐵等礦一五%
4.煤炭一二‧五%
5.寶石及玉石、螢石、綠柱石、硼砂、鈉硝石、芒硝、重晶石、天然鹼、明礬石、鹽礦、石膏、砒磺、磷、鉀、大理石及方解石、鎂礦及白雲石等礦一○%
6.瓷土、長石、滑石、火黏土、琢磨砂、顏料石等礦五%
7.果樹類之耗竭年限如下:
1)柑桔類果樹二十五年。
2)柑桔類以外之果樹,柿四十年、李十年、桃十年、枇杷三十年、楊桃四十年、荔枝五十年、蕃石榴十年、檬果三十年、梨三十年、香蕉十年、葡萄二十年、鳳梨五年、木瓜二年。
三、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
(一)營業權為十年。
(二)著作權為十五年。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四)商譽最低為五年。
四、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九十八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五、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時,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應併清算申報之損費處理。
六、繳付電力線路補助費,應按約定使用年限分年攤提;其未約定使用年限者,按五年攤提;其屬租用者,亦同。
七、支付土地改良暨探測礦藏、漁場等費用支出,均分三年攤銷之。
八、營利事業之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一律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調整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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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外銷貨物離岸價格多少錢以上,應報經海關出口? 
A 
1.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2.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取得執據影本(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規定適用零稅率,其依同法第39條規定申報因銷售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而外銷貨物有報經海關出口及非經報關出口二種方式。 
該局說明,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得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100622日起,委由郵政機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取得其掣發之執據影本;倘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外銷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按一般貨物之通關方式,報經海關出口,不得以業者所出具之執據,申報適用零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41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謝錦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83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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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如何列帳?
A
1.健檢費:強制性的,免列入取得員工薪資所得。
2.補助費:列入取得員工薪資所得。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29 02:29 am
企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未必都要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指出,具法令強制性的健檢費支出補助,即免列入取得員工薪資課稅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的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的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依法須負擔的健康檢查費,可免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財政部解釋,由於這類具有強制性的健康檢查,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至於公、教、軍、警、公私事業的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的健康檢查費,因屬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的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補助員工的健康檢查費用,並不因是由員工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付健檢機構而有不同,都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也提醒營利事業,在支付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時,必須分辨補助費或健檢費性質,確實依法辦理扣繳。
2011/08/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職工福利: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三、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五、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七、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
()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 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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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被投資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產生虧損時,在稅務上的證明? 
A:需有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1.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2.在大陸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企業為求利潤最大化,常將資金轉投資其他事業,若被投資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產生虧損時,在稅務處理上,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方可認列,而非以被投資事業經營結果呈現的虧損金額為認定標準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3,000餘萬元,該公司表示係因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因此產生投資損失。惟經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僅經股東會為減資決議,但未實際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原出資額於該年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爰不予認定,因而核定補稅700餘萬元。
 該局指出,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倘被投資事業在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事業發生減資或清算時,應確實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依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規定,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八、適用前款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以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為限。但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十、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另外案例:投資公司認列尚未投資被投資公司前的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該投資損失則不予認定。
  國稅局說,該局於查審A公司93年度結算申報案,因列報有鉅額投資損失,經請其提供投資日及被投資事業減資基準日,原投資之金額與被投資事業減資之明細,發現A公司於922月即已轉投資B公司2千萬元,惟投資前B公司911231日帳載累積虧損約2億元,迄次年底累積虧損高達2億餘元。B公司則於93 6月股東會決議採以減資方式彌補虧損,A公司即依被投資事業B公司之減資證明文件,按投資比例減少長期投資,另列報投資損失1千萬餘元。經查明A公司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減資方式認列投資損失情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並參酌90322日最高行政法院90445號判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自非屬投資後並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投資後有無損失,自應以投資時公司之淨值與投資日後該公司辦理減資之淨值,核算有無損失,國稅局據此依投資B公司時與減資日之淨值(投資股數乘每股淨值)差額,比例核定調減投資損失8百餘萬元。
  國稅局強調,有關投資損失之計算,查核準則及財政部規定,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惟如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仍應依實質課稅原則,以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之損失認列,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既非投資者投資後並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即非其投資損失。故有意願轉投資之公司應慎重參考被投資公司之淨值,避免投資日後該公司辦理減資,造成投資損失無法認列,還須補徵稅款。【#984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區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呂素美 聯絡電話:(07841-47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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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稅捐是否能列公司當年度費用? 
A 
1.需聘僱契約、證明文件 
2.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1)薪資費用: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 
2)贈與: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8.19 03:48 am
彰化市李小姐問:營利事業代繳外籍員工稅捐是否能列公司當年度費用?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自99312日起,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2011/08/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1項第3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1項第10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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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外銷貨物未能收回貨款應如何列報? 
A:稅法處理 
1.提列備抵呆帳(最高餘額為應收帳款加應收票據的1%,但有特例)。 
2.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3.此案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經濟日報╱台中訊】        2011.08.10 02:57 am
台中市王小姐問:外銷貨物未能收回貨款應如何列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始得認列為外銷損失。若外銷貨物之貨款未能收回,性質上屬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規定辦理。依該規定,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程序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如未依前揭規定取得催收之證明文件,即便債權已逾二年未收取,仍不得認列為呆帳損失。
2011/08/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二)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三)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四)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五)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六)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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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採何種方式提列折舊? 
A:1.除採工作時間法OR生產數量法者外。 
       2.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1.08.08 03:02 am
台南市溫小姐問: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採何種方式提列折舊?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購置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舉例來說,甲公司951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9911日起閒置,甲公司99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2011/08/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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