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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Q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自有房屋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時,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

A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宗教團體詢問,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自有房屋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時,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捐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私有房屋如果是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該處又表示,宗教團體所有房屋如符合上述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用申請免徵房屋稅時,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更新日期:107-01-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5320122946394010779?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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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

    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

    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

    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

    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

    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

    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

    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

    。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

      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

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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