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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買賣預售屋有獲利 併入所得總額課稅 
摘要整理: 
買賣預售屋有獲利 
1.財產交易所得。(成交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 
2.屬出售「權利」非不動產移轉。 
3.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26 03:41 am

新北市汐止區龐小姐問:個人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按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因預售屋於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得核屬上開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011/07/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財產交易所得: 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成本部分:

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移轉費用部分:

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99年度基隆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 13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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