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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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報綜所稅 留意七大事項

A

1.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尚應合於民法規定的「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

2.夫妻合併或未合併申報: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為夫妻。

3.保險費扣除額申報: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

4.捐贈扣除額申報: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支出,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5.房貸利息扣除額申報: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

6.非查調範圍的所得仍應申報。

 

資料來源:2018-05-11 00:29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你報稅了嗎?台北國稅局整理了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應注意的七大事項,提供民眾正確報稅。第一要務就是網路申報一定要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才算完成申報程序。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作業時,在選擇轉帳扣款繳稅後,記得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動作,待系統出現「上傳申報成功」的訊息畫面,才算完成申報程序。

10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1日起至531日止,台北國稅局提醒,綜所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應審慎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整正確,以免受罰。

申報綜所稅 留意七大事項.jpg

經濟日報提供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的七大事項,除了網路申報要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外,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所得、財產資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外,尚應合於民法規定的「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

二、夫妻合併或未合併申報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為夫妻,如今年4月結婚,106年度綜所稅申報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夫妻分居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申報時,應在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夫妻分居。

三、保險費扣除額申報: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並以每人每年扣除2.4萬元為限,全民健保保費可另計。

四、捐贈扣除額申報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五、房貸利息扣除額申報: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必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

六、非查調範圍的所得仍應申報:納稅義務人應就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調服務下載的所得資料,與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如自行刪除查調所得而產生漏報,或漏報非查調範圍所得,仍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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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目前就讀大陸地區的學校,可否申報扶養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A:教部認可得列扣。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10.25 09:04 am
太保市龔小姐問:兒子已年滿20歲,目前就讀大陸地區的學校,可否申報扶養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93日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於9992日前入學於上開
名冊所列學校並繼續就讀,且未有上開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情形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教育學
費特別扣除額及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另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
證處所核發公證書,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 
2011/10/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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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 
A: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 
1)講演鐘點費(18萬元以下免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 
2)授課鐘點費(併入薪資所得申報):開課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所發的鐘點費。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10.11 04:33 am
新北市新店區王先生問:「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
「講演鐘點費」,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
,超過18萬元部分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
「授課鐘點費」,此為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 

2011/10/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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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財政部賦稅署將於年底公布明年(101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 
A:由於過去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平均數漲幅不大,相關額度將維持不變。 
1100年度的免稅額是8.2萬元,年滿70歲則為12.3萬元。 
2)標準扣除額7.6萬元,夫妻是15.2萬元。 
3)薪資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都是10.4萬元。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10.11 05:03 am
財政部稅署將於年底公布明年(101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等,由於過去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平均數漲幅不大,相關額度將維持不變,1025月報稅時,納稅人將享受不到減稅好康。 

所得稅法規定,只要CPI平均漲幅超過3%,扣免額就會根據CPI漲幅調高額度。財稅官員說,101年的扣免額是否調整,
是根據9911月到10010月的平均CPI計算,和最近一次調整年度的平均CPI相比,如果漲幅超過3%就會調整。 

主計處上周公布9CPI107.29911月到1009月的CPI平均數106.6。最近一次調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
扣除額和身心障礙扣除額是98年度,當年的CPI平均數為105.11,兩相比較CPI漲幅只有1.4%
106.6-105.11105.11),遠低於3%的調整門檻。 

最近一次調整課稅級距金額是99年度,當年CPI平均數是104.64CPI漲幅1.87%106.6-104.64104.64),也
不到調整門檻。 

主計處11月初才會公布10月的CPI,但因為統計到9月為止,101CPI平均數和最近一次調整扣免額、級距金額的CPI
相比漲幅有限。官員說,除非10CPI「破表」,否則101年扣免額調高的機率微乎其微,也就是說,民眾1025月報
稅時,將享受不到減稅利益。

 
賦稅署官員表示,100年度的免稅額是8.2萬元,年滿70歲則為12.3萬元;標準扣除額7.6萬元,夫妻是15.2萬元;薪
資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都是10.4萬元。 

2011/10/1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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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軍教人員薪資所得何時起課稅? 
A 
1.1011月起依規定開始辦理扣繳。 
2.1025月申報101年綜所稅時列入申報。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1.08.16 02:41 am
臺南市鹽水區某國小吳老師問:國小老師薪資所得免稅將取消,何時需要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自明(101)年起,現役軍人之薪餉暨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將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即於後(102)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應列入申報。另外,雖然軍教人員之薪資所得於102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才須列入申報,但國軍部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1月起給付軍教人員薪資,即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扣繳
2011/08/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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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學校宿舍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A:憑註冊收據影本,但須符合條件(詳所得稅法第17條) 
1.未在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項下列報部分。 
2.置於列舉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 
3.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8.12 03:53 am
臺南市安南區張先生問:學校宿舍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該所又說,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列報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款者,不得扣除。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一、租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二、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2011/08/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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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業務所得夫妻盈虧互抵,限同年度。 
2.設置帳冊、保存文據。 
更新日期:2011/08/05 05:30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夫妻執行2個以上的專門職業,若其中1人核定之後有虧損者,只要符合規定,就可盈虧互抵。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日說,該項互抵只限同一年度,虧損餘額不可在次年度執業所得中抵減 

北市國稅局日前有一實際案例,甲君為建築師、配偶乙君為地政士,兩人分別成立事務所,其中甲君的建築師事務所經國稅局核定虧損,乙君的地政士事務所雖未設置帳冊、保存文據,但經國稅局以財政部所訂的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 

甲君主張2事務所可盈虧互抵,未抵減的虧損應自次年的執行業務所得中,繼續抵減,但國稅局強調,乙君的執行業務所得是根據標準核定,並非實際真正所得數,因此不可進行互抵,且綜所稅有關執行業務所得出現虧損,稅法規定只能同年度盈虧互抵,無法跨年度,因此甲君所提出主張,依法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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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捐贈真逃稅 
1.成立基金會。 
2.會員捐贈基金會,申報綜所稅捐贈扣除。 
3.會員向基金會申請經費,捐款款項又回會員。 
4.補稅或可能面臨刑責。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8.05 06:40 am
「假捐贈、真逃稅」又一樁!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去(99)年底查獲北市一家研究協進會協助會員逃漏稅,共50名會員捐款給基金會、申報捐贈扣除,又向協進會申請經費,不法核銷4,500萬元,約有九成捐款又回到會員口袋。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4)日指出,該研究協進會負責人已承認犯行,除要求納稅義務人補稅,國稅局已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進行偵辦,包括50名逃漏稅的協進會會員和基金會負責人,可能都將面臨刑事責任。 

 國稅局官員表示,這個協進會是以某項專業研究為名而成立,會員都是從事同一行業,類似日前爆發的醫界基金會逃漏模式。 
 94年到98年間,該協進會50名會員每人每年捐贈10萬到50萬元不等,並在該年度綜所稅中列舉捐贈扣除額。但捐款後又以舉辦各種「日常會務活動」名義,用發票單據向協進會核銷經費,約有九成金額回到會員口袋。 

 申請經費核銷的單據都是非事務所用的,國稅局查核發現,大部分是海內外旅遊住宿、禮品、餐飲、直銷保健商品、電子產品、網路購物、眼鏡、寢具等,甚至還使用購買高額珠寶的發票來核銷。周賢洋表示,五年間該協進會員不法核銷總額約4,500萬元,被要求補漏稅額940萬元。 

 周賢洋指出,除補稅外,國稅局準備開罰,罰漏稅額一倍的罰鍰。不過,如法院最後判決會員及負責人須負刑事責任,國稅局便不能再以行政罰則要求會員補稅,後續仍須待檢調單位及法院的判決而定。

2011/08/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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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1.國稅局將優先對一戶或一人擁有三棟以上房屋者查稅。 
2.持有非自用不動產(房屋及土地)二年內出售須負擔10%15%的重稅。 
3.非自住房屋調查排除空屋、獨資事業的自用房屋,以及所有權人當年度持有房屋未滿六個月的「新屋」、房屋評定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者,這類房屋並不在選查範圍 
4.綜所稅之租賃所得;另量大者,輔導辦理營業登記(5%營業稅、17%營所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01 03:51 am
為避免炒地養房者轉入租賃市場逃漏租金所得稅,國稅局將優先對一戶或一人擁有三棟以上房屋者查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俗稱奢侈稅)61日開徵後,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房屋均會被加課重稅。為避免炒地養房者轉入租賃市場逃漏租金所得稅,國稅局將在全台展開非自住房屋調查,優先對一戶或一人擁有三棟以上房屋者查稅,調查對象估計超過20萬戶。 
 此次非自住房屋的調查行動將持續至年底,國稅局將派員進行實地訪查,包括各縣市主要街道、繁華商圈,以及一人擁有多屋(三棟以上)、套房與非親屬借用的房屋等,都在查稅之列;另外高價房屋經人檢舉漏報租賃所得,以及低報租金的個人包租公,也將一併納入調查。 
 根據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統計,全台由個人及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超過900萬棟,其中,個人或家庭持有超過三棟以上房屋者,一共有20.24萬戶。財政部表示,非自住房屋是指出租供他人做自用住宅使用或營業用,其租金申報有無偏低,或是否漏報租金收入,將是非自住房屋調查的主要重點。不過,此次非自住房屋調查排除空屋、獨資事業的自用房屋,以及所有權人當年度持有房屋未滿六個月的「新屋」、房屋評定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者,這類房屋並不在選查範圍 
財政部 表示,奢侈稅開徵後,限制持有非自用不動產(房屋及土地)二年內出售須負擔10%15%的重稅,因此,部分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極可能在「養房」期間採取出租方式規避奢侈稅,國稅局也將就這類短期出租的房屋,調查有無短漏報租賃所得稅。 
 名下擁有多棟房屋的個人,若選擇出租坐收租金,國稅局在此次非自住房屋調查行動中,也將就租屋量大者,輔導包租公辦理營業登記,租屋收入的稅負,除了所得稅之外,還需增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目前營業稅率為5%,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17%。個人出租不動產,但如果不涉及「營利行為」,只須按所收取的租金繳納5%40%不等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並無其他額外稅捐。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01 03: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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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賣未過戶土地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 
摘要整理: 
1.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 
2.賣未過戶土地: 
1)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 
2)列為綜所稅其他所得。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7.28 08:06 am
屏東縣長治鄉魯先生問:出售未過戶土地利益,是否應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規定,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2011/07/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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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買賣預售屋有獲利 併入所得總額課稅 
摘要整理: 
買賣預售屋有獲利 
1.財產交易所得。(成交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 
2.屬出售「權利」非不動產移轉。 
3.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26 03:41 am

新北市汐止區龐小姐問:個人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按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因預售屋於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得核屬上開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011/07/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財產交易所得: 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成本部分:

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移轉費用部分:

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99年度基隆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 13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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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漏報或填錯需更正步驟: 
1.以人工手寫方式重新填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 
2.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補報(更正)案件」字樣與檔案編號及收件日期。 
3.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 
4.應補稅額者,主動辦理補繳稅款。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25 03:42 am
臺南市南區鄭小姐詢問:99年度綜合所得稅係委託家人代為申報,但發現家人漏報一筆薪資所得10萬元,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在100531日申報期間截止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時,不論原申報係採用網路、二維、人工手寫或採用本年度新服務措施-稅額試算確認等方式,均應改以人工手寫方式重新填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補報(更正)案件」字樣與檔案編號及收件日期,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若計算結果有應補稅額者,應立即主動辦理補繳稅款,以免日後被查獲有漏報所得而受罰。 
2011/07/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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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免費借房 須簽「無償借用」契約 
摘要整理: 
免費借房 
1.須簽「無償借用」契約。 
2.非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7.20 02:31 am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 
莊瑜敏/提供 
王太太問:先生把自己的房子免費借給哥哥當辦公室使用,前陣子收到國稅局通知,要求先生針對房子的租金收入補稅,為何明明沒有收租金,還會被國稅局補稅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非國稅局查明屬於無償且不是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有權人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因此,王先生將房子借給哥哥當作營業用的辦公室,即使未向哥哥收取租金,國稅局仍然可以依照當地租金情況,設算王先生的租金收入,並核定所得稅。 
 財政部每年會針對房屋及土地租金收入情況,訂定「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假設王先生借給哥哥的房子位於台北市,房子評定現值150萬元,依財政部公布的99年度房屋及土地一般租金標準,王先生的房子位於一樓且面臨馬路,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52%;就算王先生沒有向哥哥收取租金,國稅局也可自動核算王先生有78萬元的租金收入(150萬×52%)。 
 要提醒的是,民眾列報租金收入時,可列舉房屋租賃產生的必要損耗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產物保險費及房貸利息等;如果無法逐一列報,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標準。因此,王先生若無法列舉房屋出租的相關費用,可以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租金收入78萬元×57%),申報所得稅。 
 此外,如果王先生將房子免費借給哥哥住,為證明的確是「無償借用」,王先生與哥哥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的規定辦理公證,否則國稅局仍會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王先生的所得稅。
2011/07/20 聯合報】@ http://udn.com/
(財政部10016日台財稅字第10004900030號函)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準用直轄市之縣(991225日改制為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其他縣(市)(含991225日改制為直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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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坐月子中心費用 不可列扣 
摘要整理: 
孕婦到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接受照顧,無法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19 04:41 am
台南市安南區李小姐電話詢問:坐月子中心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孕婦在產後到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接受照顧,因為性質是產後護理和嬰兒照顧,不屬於醫療行為,所以相關費用不能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該所強調,醫療費用支出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另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2011/07/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參考資料: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資料查詢、下載及申報疑義解答 
※醫藥及生育費
問: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為何?
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及非屬醫療性質部分,不得扣除。
問:為什麼在同一家醫院就醫繳費之金額,與查詢、下載之醫藥及生育費資料金額不同?
答:查詢、下載之醫藥及生育費資料,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當年度11日至1231日實際給付該醫院之掛號費、部分負擔及自費金額等合計總額,惟該資料金額不含涉及病患隱私之科別(如愛滋、戒毒)及科別名稱中含有整形、整型、美容、美膚、保養品、健檢、體檢、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健康諮詢、健康教室、健康促進、護理、照護、養護、安養、仁愛之家等文字之科別
問:如果以所查詢、下載之醫藥及生育費金額據以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是否可於申報時全數列舉扣除?
答:如查詢、下載之醫藥及生育費金額中,有向醫院或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之退費、受有保險給付及非屬醫療性質之情形,應以減除該等金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
問:經查詢下載醫藥及生育費資料後,如何申報列舉扣除金額?是否要檢附繳費收據?
答:申報扣除金額是否需要檢附收據或診斷證明,請依以下說明辦理:
1.申報扣除金額如不超過查詢或下載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惟如有依規定應另行檢附診斷證明者(例: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用支出),仍應依規定檢附
2.申報扣除金額,非屬可供下載查詢範圍金額者,仍應依規定檢附繳費單據、診斷證明等文件。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全戶之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經查詢下載金額為10,000元;退費、保險給付及非屬醫療性質醫藥費金額為4,000元;另有非屬可供查詢下載範圍之醫療院所開具之醫療繳費單據2,000元;則甲君可列舉申報之醫藥生育費扣除額為8,000元(10,000-4,000元+2,000元),應檢附前開非屬可供查詢下載範圍之醫療繳費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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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未上市櫃股票捐政府 出售獲現金才可列扣 
摘要整理: 
個人對政府機關捐贈,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 

1.9478日以前:取得成本。

2.9478日以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收據或證明文件,並列報出售年度扣除。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18 03:42 am
新北市蔣小姐問: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由於個人對政府機關捐贈,可就捐贈價值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沒有上限限制,但若屬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將涉及逃漏綜合所得稅,針對此類案件國稅局均積極追查,以遏止歪風。
 該所指出,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於9478日以後,應待受贈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而於9478日以前,此類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國稅局會請納稅義務人提供該股票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以憑核認該捐贈列舉扣除額。
2011/07/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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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檢附租約付款證明 
條例整理: 
1.稅別項目: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2.對象: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檢附文件:
1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4.限制: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15 03:53 am
台南市王先生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租金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1.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2011/07/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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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1.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薪資所得扣繳作業講習及座談會開課訊息。 
2.對象:國民(私立)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各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軍訓教官之扣繳義務人。  


 
【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中區國稅局「軍教薪資所得扣繳作業講習及座談會」(2011.07.21上午)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因應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為增進學校教職員對所得稅扣繳及相關規定的瞭解,謹訂於本(100)年721日(星期四)上午940分至12時於該分局6樓簡報室舉辦「軍教薪資所得扣繳作業講習及座談會」。屆時,歡迎各校相關人員撥冗參加。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本次講習對象為其轄內國民(私立)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各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軍訓教官之扣繳義務人,歡迎踴躍參加並利用網路報名(網址:www.ntact.gov.tw/B48.asp),報名截止日:100719日。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第四課:劉振甫,電話:04-22588181509)  
公布日期
       2011.01.19
        標題
       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公布
        詳細內容
         財政部表示,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規定所得稅法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9)日公布。依修正所得稅法126規定,上開軍教人員之薪資自10111日起課稅,因此,國軍部隊、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1月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辦理扣繳,軍教人員自1025月起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指出,為使相關扣繳義務人能依法辦理扣繳,軍教人員能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該部已洽請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就軍教人員各項給付之所得稅徵免有疑義部分,提供相關資料,該部將儘速釐清,俾利徵、納、扣三方遵循。
  另為利軍教薪資所得恢復課稅順利推動,該部已規劃自本(100)年下半年起,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針對國軍部隊、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扣繳義務人,加強辦理扣繳作業講習及輔導,並針對軍教人員於102年上半年密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講習及宣導,上開輔導及宣導措施將列為該部各地區國稅局本年下半年及102年上半年租稅宣導業務重點。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如有辦理扣繳講習、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及相關宣導需要,該部及各地區國稅局將盡力協處。

所得稅法沿革:
49.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01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712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及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所得稅法4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刪除)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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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08 04:06 am

台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什麼情況下,國稅局是不會寄發的?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3)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惟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調稅額計算內容。

2011/07/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補充:
1317 哪些結算申報案件不寄發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3、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惟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調稅額計算內容。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補充:

財政部訂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2011/5/24)
  財政部表示,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1條增訂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符合一定情形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送達,該部特訂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俾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節省國庫經費及稽徵作業簡便。
合於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案件如下: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申報應退稅金額等於核定應退稅金額案件。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核定結果為不補不退案件。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核定結果之應補或應退稅款分別在新臺幣300元以下及200元以下案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應退稅款超過新臺幣200元,稽徵機關首次核定為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者,仍須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財政部說明,自99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案件起,稽徵機關將就上述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配合各批次退補稅作業時程辦理公告(每年以辦理4次公告為原則),公告內容將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及稽徵機關網站,公告文書並將粘貼於稽徵機關之公告欄,凡納入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效力。
  經稽徵機關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查詢、線上申辦或洽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核定資料。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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