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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A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9705)

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五、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六、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七、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八、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九、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四、(刪除)

十五、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六、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八、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九、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二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二、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二十三、銀行業。

二十四、保險業。

二十五、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票券業。

二十六、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八、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九、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三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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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自有房屋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時,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

A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宗教團體詢問,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自有房屋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時,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捐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私有房屋如果是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該處又表示,宗教團體所有房屋如符合上述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用申請免徵房屋稅時,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更新日期:107-01-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5320122946394010779?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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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

    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

    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

    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

    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

    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

    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

    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

    。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

      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

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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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之申報期間為?

A10711日至同月31日,網路申報系統於107131日午夜12時關閉。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之申報期間為10711日至同月31日,網路申報系統於107131日午夜12時關閉。

    本分局說明,憑單申報可採用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以網路申報者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各類所得憑單、股利憑單並完成申報;此外,自1061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外,亦可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請大家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享受優質便捷的報稅服務。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張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200

更新日期:107-01-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384/7146259776841329738?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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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營業稅 列優先受償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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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之優先受償? 
A: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列為優先受償稅捐。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1.09 12:44 am
立法院院會昨(8)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未來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一樣,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列為優先受償稅捐 
院會另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36條之1條文草案」,未來公私立各級學校或研究機關自國外購買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的電子資料庫或電子書,可享免徵營業稅優惠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目前列為優先受償的稅捐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未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也納入其中。 
提案立委賴士葆指出,現行稅捐稽徵法設計不良,造成每年七成以上房屋遭法拍的民眾變成欠稅戶,欠稅金額逾16億元,民眾嚴重受到困擾。因此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6條,明訂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 
修法完成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的土地、房屋及貨物,其衍生的營業稅,必須扣除拍賣價金,餘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保障國庫稅捐收益,民眾也免於貨物遭拍賣、變賣後,還要被追繳營業稅。 
新增訂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因不少大學反映,學校向國外廠商購買電子資料庫和電子書,賦稅署認定其不具實體,要求繳納營業稅。提案立委潘維剛認為,基於租稅公平和促進教育、學術發展考量,應比照免徵營業稅。 
2011/11/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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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目前就讀大陸地區的學校,可否申報扶養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A:教部認可得列扣。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10.25 09:04 am
太保市龔小姐問:兒子已年滿20歲,目前就讀大陸地區的學校,可否申報扶養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93日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於9992日前入學於上開
名冊所列學校並繼續就讀,且未有上開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情形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教育學
費特別扣除額及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另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
證處所核發公證書,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 
2011/10/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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