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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上市櫃設薪委會,三大困境?
A
1.困境:公司薪資資訊過分外露、與公司現行薪資實務作法不符、沒有適當人選。
2.資源:公司治理協會發表「薪酬委員會實務手冊新書」供下載參考使用。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9.22 03:07 am
 月底前資本額超過100億元上市櫃、興櫃公司要設置薪酬委員會,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21)日表示,目前多數
公司面臨設置三大困難,擔心薪資過於外露、薪酬制定與現行做法不符,以及委員人選難覓。
 
                                  圖/經濟日報提供 
  證交法強制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資本額100億元以上公司,9月底前就須設置薪酬委員會
,並須在年底前召開一次會議。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天發布上市櫃公司設計薪酬委員會的狀況與意見
調查。

  公司治理協會專業委員會主委劉文正表示,公司設置薪委會過程遭遇主要困難,有五成六的受訪公司
擔心公司薪資過分外露,恐怕使同業更容易挖角公司高階主管;也有近四成認為與公司現行的薪資實務
不符,擔心不被員工接受。

  四成公司認為薪酬政策,透過「年報附註」方式揭露薪資政策和資訊即可,揭露的薪資層級為副總經理
以上,且僅揭露薪資範圍,不會針對個人。

  七成三公司不考慮在股東會報告薪酬政策。

  劉文正指出,雖然法令未強制公司揭露薪酬政策,但公司最好能在年報上詳細說明薪委會如何制定薪
政策、運作情況,讓股東也能瞭解薪委的「績效」。

  劉文正表示,從調查中可看出,上市櫃公司希望薪資揭露方式,不要和現行作法差異太大,希望能讓既
有薪酬政策作法跟法規互相銜接。

  公司治協會並發表「薪酬委員會實務手冊新書」,理事長呂東英表示,薪委會實務手冊以二家國內企
業(台積電、大聯大)、一家外國企業(杜邦)為範例,實際解說該公司薪委會運作方式。

  呂東英說,新政策上路,公司往往感到無所適從,公司治理協會作為第三部門,整合資源完成實務手冊
,並提供公司免費網路下載,可作為企業設置薪委會的參考。 
 2011/09/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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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專利權、權利金免稅適用爭議? 
A 
1.將專利權轉授給大陸廠使用=>法院判定不得適用(因:不會讓台灣經濟受益,因此不予免稅)
2.透過國際仲介公司取得轉授權=>經濟部解釋函判定不得適用(因:來源並非專利的法定所有人,不符法令規定)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9.21 10:53 am
 
所得稅法將企業購買專利權的費用或權利金納入免稅範圍,但稅局卻常因該專利並非提供國內廠房使用,或專利權來源為轉授權人,而剔除企業免稅適用。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協理鍾艾芳說,此舉有縮限立法目的之虞,政府應放寬免稅適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0)日舉辦「常見稅務爭議案件解析」研討會,鍾艾芳指出,政府為鼓勵我國公司取得專利、提升競爭力,將購買專利的費用或支付的權利金列為免稅免扣繳的項目,但向外國公司購買的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如果拿去給境外企業使用,財政部不准企業免稅。 
  台灣許多企業設廠大陸,常有企業花大錢取得專利權後,轉授權給大陸廠使用。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99)年的判例,法院認為,將專利轉授權給大陸使用的型態,生產、製造都在大陸,並不會促進台灣的經濟發展,因此不能適用免稅。
  另外,國際常見許多「專利仲介」公司,到處取得專利權的授權,再轉授權給其他需要的公司。鍾艾芳說,台灣公司若取得這種專利仲介的專利轉授權,並支付權利金,實務上,免稅申請也會被國稅局剔除。
  主因為經濟部今年曾發布解釋函,認定稅法規定的專利權免稅,侷限在「法定所有權」概念,即授權專利給台灣企業的外國公司,本身就「擁有」這項專利權,才可適用免稅。層層轉授權方式,則不能免稅。
  鍾艾芳指出,專利權來源為轉授權人但仍可適用免稅案例,過去曾有零星個案通過財部審核,但僅是個案。最近仍有類似案例正尋求行政救濟,結果值得關注。 
 2011/09/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所得稅法第4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
    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
    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
    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
    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
    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
    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九、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
    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
    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
    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
    ,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
      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
      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
      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十二、(刪除)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
      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十四、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十五、(刪除)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
      ,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
      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不在此限。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
十九、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二十、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
      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
        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
        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
        ;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
        之技術服務報酬。
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
        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
        息。
        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
        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
        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
        得之利息。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
        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
        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前項第四款所稱執行職務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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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租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
A
1.融資租賃: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非屬融資租賃: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所支付之修理費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市李小姐問,公司向租賃業租用乘人小客車,其給付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所有之乘人
小客車支付修理費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
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4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已有規定,惟公司因業務
需要而租用乘人小客車,如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或所支付乘人小客車
之修理費,其進項稅額因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
,因此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於愛心辦稅原則,籲請如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所取得
上述等進項稅額已扣抵銷項稅額者,敬請自動加計利息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460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家榮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85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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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國際會計準則(IFRS)元年啟動,行政院指示金管會掌握三大原則?
A:不因制度轉換而增加稅收、改革步驟要細膩,以及衝擊降到最低。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1.09.16 05:53 am
 
國際會計準則(IFRS)元年啟動,行政院長吳敦義昨(15)日表示,我國應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指示金管會掌握三大原則,包括不因制度轉換而增加稅收、改革步驟要細膩,以及衝擊降到最低
 
 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時代來臨,台灣明(2012)年進入「IFRS元年」。金管會證期局長李啟賢在行政院會報告「推動我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執行情形」,目前已有超過115個國家允許或強制要求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金管會規劃二階段推動IFRS,第一階段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及主要金融業自2013年起依IFRS編製財務報表,明年元旦起進行IFRS財務報表開帳。第二階段非上市上櫃、興櫃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自2015年起編製IFRS財務報表。 
 
2011/09/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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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支付給國外代理商的佣金,是否應有合約書及付款證明?
A:應簽合約
1.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結匯證明。
2.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9.14 04:22 am
 
臺南市溫小姐問:支付給國外代理商的佣金,是否應有合約書及付款證明?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查核準則規定,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結匯證明;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營利事業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佣金契約時,須確實記載佣金給付對象,並應注意日後匯出佣金時,受款人應與契約所載給付對象相同;佣金給付對象若未於合約記載或記載與實際對象不符時,則須提示雙方載明佣金支付約定事項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以資證明。 
 
2011/09/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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