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私人醫療院所配合國稅局函(訪)查 (2011/6/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調查私人設立醫療院所之收入及相關課稅資料,訂於100年7至8月間執行實地訪查作業,請受訪業者配合調查工作。
該局說明,每年均會對私人設立之醫療院所執行例行性函(訪)查作業,依據以往年度查核經驗及運用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療費用之收據,參考報章媒體雜誌、電腦網際網路資訊及熱心民眾提供之就醫資訊,並蒐集醫療院所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款之相關資訊,憑以分析該等院所執業醫師填報函查表之執業收入是否合理,作為選定實地訪查對象之依據。
該局指出,以往函(訪)查作業發現部分醫師填報之收入狀況與該局蒐集之資訊顯有出入,甚至未配合填覆函查表,而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受訪業者配合本項函(訪)查作業,應詳實填報業務狀況,以免受罰並損及自身權益,並提醒業者,調查人員於執行訪查業務時,均會主動出示稽查證及有關派查函件,如業者發現查訪人員未提示上述證件時,應提高警覺,以防受騙。
(聯絡人:審查二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該局說明,每年均會對私人設立之醫療院所執行例行性函(訪)查作業,依據以往年度查核經驗及運用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療費用之收據,參考報章媒體雜誌、電腦網際網路資訊及熱心民眾提供之就醫資訊,並蒐集醫療院所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款之相關資訊,憑以分析該等院所執業醫師填報函查表之執業收入是否合理,作為選定實地訪查對象之依據。
該局指出,以往函(訪)查作業發現部分醫師填報之收入狀況與該局蒐集之資訊顯有出入,甚至未配合填覆函查表,而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受訪業者配合本項函(訪)查作業,應詳實填報業務狀況,以免受罰並損及自身權益,並提醒業者,調查人員於執行訪查業務時,均會主動出示稽查證及有關派查函件,如業者發現查訪人員未提示上述證件時,應提高警覺,以防受騙。
(聯絡人:審查二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