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契上分配盈餘轉增資配股,分配盈餘之尾數為10的倍數(因10元轉成1股)
故分配盈餘轉增資時,避開分配盈餘出現尾數有個位數的情況。
故分配盈餘轉增資時,避開分配盈餘出現尾數有個位數的情況。
△公司不得發行不足一股之股票
公司不得發行不足一股之股票。原判決命被告交還原告0000公司股票三一點二股,0000公司股票六七點三股,0000公司股票二三點七股,其不足一股之股票,日後無從執行,應予注意。(司法行政部四五、四、五臺 (45)令民字第一五九六號)
公司不得發行不足一股之股票。原判決命被告交還原告0000公司股票三一點二股,0000公司股票六七點三股,0000公司股票二三點七股,其不足一股之股票,日後無從執行,應予注意。(司法行政部四五、四、五臺 (45)令民字第一五九六號)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公積增資配股時,不足一股之畸零數依法得否逕行改發現金或由股東拼湊後其畸零數再行改發現金
一、按公司將應分派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如有不滿一股之金額,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現金分派之」,惟數股東可合併其各不滿一股之金額為一股或數股,由其中某股東承受,仍由公司發給股票(本部77.12.5.經(77)商三七二六一號函解釋參照)。又公司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發行新股時,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雖無明文準用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後段「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之規定,然觀諸二者依原股東持股比例配發新股之性質尚無不同,是公司辦理公積轉增資配股時,自得參照本部前揭解釋函辦理。
二、復參照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有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是以本案所詢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公積增資配股時,參照上述規定,不足 一股之畸零數是否逕行改發現金或先由股東拼湊後畸零數再行改發現 金,股東可自行選擇。(經濟部七八、一、二三商00四二九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