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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務處理】出貨國外報廢 先核備可列損 
摘要整理: 
1.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2.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 
3.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7.20 02:31 am
已出口貨物因商品規格不符遭國外客戶退貨,財政部規定,企業如有需要在國外直接就地報廢,須事先向稅捐機關核備,並委請國外合格會計師或公證機構監毀,才可以認列報廢損失減稅。 
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在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的報廢手續,財政部已同意,只要事先核備並取得報廢證明,即可列報損失 
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須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10款,及第101條之1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在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
2011/07/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折舊: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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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1.產創條例自民國99年元旦起生效。
2.僅保留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項目。
3.今年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
(1)工業局:審查電子資訊、金屬機電或民生化工等產業。
(2)NCC:審查電信業。
(3)農委會:審查農業創新等。


台積等千家研發投抵 湧工業局
2011-07-08
 工商時報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依產創條例,研發投資抵減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新機制,今年首度上路。國內重量級產業向來是由工業局主管,迄今收到1,100家廠商遞件申請研發投抵,又以電子資訊產業為大宗,包括台積電、聯電、友達與奇美電等廠商,預計最快8月將有審查結論。
 產創條例自民國99年元旦起生效,最大變革是僅保留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項,同時,過去審查認定是否具有研發性質,都是由國稅局負責,不過有鑒於廠商與國稅局對研發認定不同,訴願不斷,因此今年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換言之,電子資訊、金屬機電或民生化工等產業,由工業局審查、NCC審查電信業、農委會審查農業創新等。
 廠商申請研發投資的認定,截至今年6月底,工業收到1,100家廠商遞件,主要是電子資訊相關產業為大宗,有近500家廠商申請,包括台積電聯電友達奇美電華碩宏碁等重量級廠商,官員說,這些都是固定咖,由於研發投抵,僅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不需要撰寫投資計畫書,甚至是作簡報,因此廠商當然會來申請。另外,生技新藥、醫療器材、機能性紡織與化學材料等相關廠商,也有約350家。
 而金屬機電相關產業,則是以機械設備廠商申請最為踴躍。官員說,250餘家廠商中,有近一半都是機械相關產業,包括開發項目包括工具機、機械零組件、馬達、半導體設備與平面顯示器設備等。
 儘管法定時間是受理截止日4個月內必須要審查結束,不過工業局長杜紫軍認為,由於認定機制今年首度上路,為了避免工業局內部審查標準不一,因此要求內部同仁,7月底要有初步審查進度報告。

 因此工業局內部審查小組進入緊鑼密鼓的審查,官員說,最快8月就會有整體審查結論,廠商屆時可以詢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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