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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興櫃、上市()】證櫃監字第1000020805號(「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811 
附件:如文 
主旨: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84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63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0條,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84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63905號函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正本: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中心上櫃審查部(均含附件)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本辦法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為擴大獨立董事與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參與基礎,爰參酌外界意見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獨立性原則參照獨立董事之規定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於委任期間均符合本辦法規定,則嗣公司辦理選任獨立董事時,該成員應仍得參與選任為獨立董事,爰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另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及參照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獨立性有關規定,爰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五親等」修正為「三親等」。(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七、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曾任前項第二款或第六款之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獨立董事而現已解任者,不適用前項於選任前二年之規定。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母公司及聯屬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七、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曾任前項第二款或第六款之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獨立董事而現已解任者,不適用前項於選任前二年之規定。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母公司及聯屬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七、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曾任前項第二款或第六款之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獨立董事而現已解任者,不適用前項於選任前二年之規定。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母公司及聯屬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一、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獨立性原則參照獨立董事之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於委任期間均符合本辦法規定,則嗣公司辦理選任獨立董事時,該成員應仍得參與選任為獨立董事,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二、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及參照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獨立性有關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五親等」修正為「三親等」。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以避免修正條文之適用,在時效上滋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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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1.      農委會:農業生技產業簡易上市櫃辦法
2.      資本額:
(1)    上櫃:逾5,000萬元。
(2)    上市:逾2億元。
3.      獲得農委會許可,就可提出簡易上市櫃申請。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1.07.11 03:59 am
農委會日前完成農業生技產業簡易上市櫃辦法,預估最快本(7)月底公告實施。
 此辦法將有助農技產業與資本市場連結,第一家上市櫃農技產業最快明(101)年產生。
 目前包括台大蘭園聯發生技龍佃海洋生科天明製藥等,約七家農企業正為申請簡易上市櫃作準備,由會計師事務所輔導進入會計師簽核作業,其中天明製藥已公開發行。
 天明製藥正斥資5億元,在屏東農業生技園區打造全台最大中藥廠,預計年底前完工投產,據了解,天明製藥等新廠就緒後,就會著手申請上市櫃,有機會搶得頭香。
 農技簡易上市辦法主要參照高科技業簡易上市櫃辦法,不過,農技產業上市櫃條件較放寬,申請上櫃資本額僅須逾5,000萬元、上市逾2億元。
 一般高科技業簡易上櫃資本額則須逾2億元、上市逾6億元。
 據了解,未來農技產業申請簡易上市櫃時,會由農業、財務等各領域專家學者約40名組成評估委員會,審核委員八名,由其中兩名委員先到該公司視察初評,在完成初評意見後,再開會決定意見書內容。
 只要審核委員出具同意函,意即農技產業獲得農委會許可,就可提出簡易上市櫃申請。
2011/07/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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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高雄報導】    2011.07.07 03:21 am

證券交易法規定,上市櫃、興櫃公司須在今(100)年底前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功大學會計系教授邱正仁表示,薪酬委員會也可健全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幫助傳統家族型企業成功轉型,增強公司治理能力。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昨(6)日舉辦「KPMG菁英論壇:薪酬委員會研討會」,這次特別移師高雄舉行,吸引中南部多家上市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到場,瞭解薪酬委員會相關規範。
 
KPMG發布今年5月對國內255家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的薪酬問卷調查,發現只有35%公司有訂定具體績效評估指標,作為計算董監事經理人非固定薪資項目(如獎金、盈餘分配)的金額基準。
 
邱正仁表示,總部設在台南、高雄的上市櫃公司,多屬創立歷史悠久、家族化經營的傳統產業,較缺乏設立獨立董事的動機,未來透過薪酬委員會,將可協助傳統企業轉型,強化公司治理。
 
創意電子獨立董事劉文正指出,家族企業的經營團隊和董事會,往往都是同一批人,界線和職權相當模糊。但未來強制設立薪酬委員會後,薪酬委員又可轉任獨董、間接建立獨董制度,讓董事會增添監督與策略指導功能,強化公司治理。
 
根據KPMG統計,國內有近八成上市櫃公司,並沒有訂定書面的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薪酬管理制度或辦法。
 
KPMG副總曹坤榮表示,從統計數據可知,目前上市櫃公司,以制度書面化方式管理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薪酬仍算少數,在決定薪酬的績效評估指標訂定上也未盡明確。
 
劉文正表示,家族企業其實也有薪酬政策,只是沒有將制度書面化,「制度都在董事長腦袋中」。
 
2011/07/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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