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員工健康檢查費的費用歸屬?
A:
1.員工薪資支出:第1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體格檢查;第2類(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健康檢查。
2.職工福利之員工醫療費:第1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定期健康檢查、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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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留住人才、提升員工福利,與醫療院所簽訂勞工健康檢查合約,並由公司負擔員工的健檢費用,公司可以列報為費用嗎?需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的稅務問題,可依照健檢費用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必須支付者,分兩類情況說明
第1類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或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第2類的健康檢查費用則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者,而是員工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特別將上述列報規定整理為下列明細表
該局提醒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須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是否屬於應扣繳之薪資,以免因漏未扣繳而遭受處罰,並維護員工的權益。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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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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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報費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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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列入
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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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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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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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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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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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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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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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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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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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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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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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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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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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支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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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 06-2223111轉8036
彙總編號10101-1101
更新日期:102-03-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文鼎記帳士事務所(07-6211577)、黃冠盛地政士事務所(07-6962375)~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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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Q: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收利息收入?
A:應計算利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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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如果將資金貸與他人,但未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偏低,除了屬員工預支薪資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公司之利息收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以最近查核的案件為例,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報有5,000萬元之其他應收款,經查核係甲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客戶,但並未向該客戶收取利息,經該局按臺灣銀行104年1月1日基準利率2.896%,計算調增利息收入1,448,000元(50,000,000元×2.896%),併入其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246,16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
更新日期:107-01-29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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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業借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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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高市稅處推稅單e化
A:使用牌照稅(4月份)、房屋稅(5月份)、地價稅(11月份),申辦電子稅單請於稅款開徵1個月前,電子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則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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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年來推行各項申辦、預約、查詢等e化線上便民服務,獲民眾的熱烈使用及肯定,以網路代替馬路並為節能減碳盡一份心力,107年新的一年到來了!稅捐處邀您申請電子稅單或電子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可將紙本稅單電子化,數位化管理您的稅單,除了再幫您節省更多時間,也讓您為地球環保再盡力。
該處表示,電子稅單係針對正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以e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給民眾取代紙本寄送方式,民眾不用擔心稅單未收到、遺失,民眾可直接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信用卡、繳款書上QR-code等方式繳納稅款,相當便利。
該處提醒您,可至該處各分處申辦,或利用該處網站線上申辦辦理,省時、便利又快速,另申辦電子稅單請於稅款開徵1個月前(使用牌照稅為2月底、房屋稅為3月31日、地價稅為9月30日);電子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則於稅款開徵2個月(使用牌照稅為1月31日、房屋稅為2月底、地價稅為8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期起才可適用。
更新日期:107-01-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於每年何時開徵(繳納期限)及課稅所屬期間各為何時?
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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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所屬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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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徵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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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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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用車: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下期: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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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用車: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下期:當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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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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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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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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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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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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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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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A: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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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9705)
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五、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六、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七、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八、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九、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四、(刪除)
十五、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六、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八、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九、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二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二、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二十三、銀行業。
二十四、保險業。
二十五、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票券業。
二十六、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八、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九、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三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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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自有房屋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時,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
A: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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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宗教團體詢問,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自有房屋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時,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捐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私有房屋如果是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該處又表示,宗教團體所有房屋如符合上述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用申請免徵房屋稅時,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更新日期:107-01-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5320122946394010779?tagCode=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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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
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
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
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
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
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
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
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
。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
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
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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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之申報期間為?
A:107年1月1日至同月31日,網路申報系統於107年1月31日午夜12時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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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之申報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同月31日,網路申報系統於107年1月31日午夜12時關閉。
本分局說明,憑單申報可採用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以網路申報者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各類所得憑單、股利憑單並完成申報;此外,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外,亦可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請大家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享受優質便捷的報稅服務。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張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200
更新日期:107-01-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384/7146259776841329738?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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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遷移戶籍,應同向監理辦理住址變更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主遷移戶籍,應同時向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如未居住戶籍地,非公司行號之車主亦可申請增設通信地址,以方便繳款書送達。
如果還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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