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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菸品健康捐(20元)納入營業稅基計徵營業稅?
A:自100年9月1日開始。售價/(1+5%)*5%=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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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22 03:32 am
銷售菸品的營業人要注意了,9月1日開始,菸品健康捐(20元)須納入營業稅基計徵營業稅,每包菸的營業稅將增加1元。財政部指出,業者自9月1日起販售香菸,須改變發票開立方式,並注意不要短計菸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指出,今(100)年元月26日營業稅法修正後,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應納入營業稅稅基,行政院並核定自9月1日起實施,之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不可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應直接以菸品定價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假設菸品售價(即定價)是65元,已內含菸品健康福利捐20元。9月1日前,營業稅額是以「菸品定價」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即【(菸品定價65元-健康捐20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2.14元】;9月1日前,一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營業稅為2元。
100年9月1日起,因計算營業稅額時不得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同樣售價65元的菸品,其營業稅為【菸品定價65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3.09元】。9月1日以後,一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營業稅為3元,較先前增加1元。
此次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範圍涵蓋國產及進口菸品在內,因此,菸品進口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時,除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及菸酒稅外,100年9月1日起也要再加計菸品健康福利捐後,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提醒業者,100年9月1日以後,凡是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都不能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直接以菸品定價(已內含2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計算營業稅。
財政部強調,營業人如果未依法調整銷售菸品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並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導致短漏報營業稅額者,將會被按漏稅加處罰鍰。
經濟日報提醒您 吸菸有礙健康
【2011/08/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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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閉未收款銷項稅額無法申請退回;債權無法收回。
3.視為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15 03:53 am
臺南市高小姐問:銷售後因買受人倒閉失聯,無法收取貨款,原報繳的銷項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人經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後,如買受人倒閉致應收帳款無法收取,因銷售行為已成立,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惟公司因債務人倒閉致債權無法收回,或債權逾兩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的證明文件,視為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
呆帳損失:
六、前款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二)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三)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四)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五)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六)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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