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勞務稅 七大細節應留意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1.07.04 03:44 am
嘉義市蕭先生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主要內容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計六章共26條條文,針對條文歸類以下應注意細節:
(1)課稅範圍:銷售持有兩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都市土地。
(2)稅率:其持有一年以內稅率15%、持有一年以上兩年以內10%。
(3)銷售稅額計算:依實際銷售價格課徵,並非以公告現值(所謂銷售價格,是指原所有權人在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4)納稅義務人: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賣方)。
(5)持有期間:係指房屋或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至訂定銷售不動產契約日止期間(持有期間超過兩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6)申報期間:應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另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7)所徵收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2011/07/04 經濟日報】@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