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補稅案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個人對政府機關的捐贈,可就其捐贈價值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沒有上限限制,但若屬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將涉及逃漏綜合所得稅,針對此類案件國稅局均積極追查,以遏止歪風。該局指出,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於94年7月8日以後,應俟受贈之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而於94年7月8日以前,此類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國稅局會請納稅義務人提供該股票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以憑核認該捐贈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