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整理:
Q:申報綜所稅 留意七大事項
A:
1.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尚應合於民法規定的「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
2.夫妻合併或未合併申報: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為夫妻。
3.保險費扣除額申報: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
4.捐贈扣除額申報: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支出,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5.房貸利息扣除額申報: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
6.非查調範圍的所得仍應申報。
|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0)
摘要整理:
Q:目前就讀大陸地區的學校,可否申報扶養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A:教部認可得列扣。
|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3)
摘要整理:
Q:「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
A: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
(1)講演鐘點費(18萬元以下免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
(2)授課鐘點費(併入薪資所得申報):開課或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所發的鐘點費。
|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0)
摘要整理:
Q:財政部賦稅署將於年底公布明年(101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
A:由於過去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平均數漲幅不大,相關額度將維持不變。
(1)100年度的免稅額是8.2萬元,年滿70歲則為12.3萬元。
(2)標準扣除額7.6萬元,夫妻是15.2萬元。
(3)薪資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都是10.4萬元。
|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704)
摘要整理:
Q:軍教人員薪資所得何時起課稅?
A:
1.101年1月起依規定開始辦理扣繳。
2.102年5月申報101年綜所稅時列入申報。
|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21)
摘要整理:
Q:學校宿舍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A:憑註冊收據影本,但須符合條件(詳所得稅法第17條)
1.未在特別扣除額之教育學費項下列報部分。
2.置於列舉扣除額之房屋租金支出。
3.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31)
摘要整理:
1.執行業務所得夫妻盈虧互抵,限同年度。
2.設置帳冊、保存文據。
|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37)
摘要整理:
假捐贈真逃稅
1.成立基金會。
2.會員捐贈基金會,申報綜所稅捐贈扣除。
3.會員向基金會申請經費,捐款款項又回會員。
4.補稅或可能面臨刑責。
|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7)
摘要整理: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1.國稅局將優先對一戶或一人擁有三棟以上房屋者查稅。
2.持有非自用不動產(房屋及土地)二年內出售須負擔10%或15%的重稅。
3.非自住房屋調查排除空屋、獨資事業的自用房屋,以及所有權人當年度持有房屋未滿六個月的「新屋」、房屋評定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者,這類房屋並不在選查範圍。
4.綜所稅之租賃所得;另量大者,輔導辦理營業登記(5%營業稅、17%營所稅)。
|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30)
【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賣未過戶土地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
摘要整理:
1.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
2.賣未過戶土地:
(1)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
(2)列為綜所稅其他所得。
|
Richar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