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6.23 03:28 am
企業與關係人間的借款行為,100年起受到限制。除金融保險業、申報虧損及營收在一定金額以下企業外,企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者權益比例為三比一,超過業主權益三倍以上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
財政部昨(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評估全台72萬家營利事業中,因為對關係企業「超額借款」,遭剔除利息費用的家數約3,000餘家,比率僅0.4%,國庫可補徵的所得稅收約為16億元。
這項規定已經實施,企業明(101)年5月申報100年度所得稅時,超額負債的利息支出即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企業申報前應按照財政部所發布的查核辦法自行調整,調整後仍有超額利息者,會被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