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檢附租約付款證明
條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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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員工未達50人,可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嗎?若想成立,是否有最低人數限制?
答:
1.員工人數如未達50人,而欲興辦職工福利事項,不受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範,
事業單位可自行依需求辦理。
2.上述公司如欲自辦職工福利業務,對於是否可逕由員工薪資扣繳職福金,應注意有無違反勞基法之全額給付規定。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林佑錚/胡秀芬
聯絡電話:1999轉7010
問: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後,如因公司營運不佳或員工人數銳減至7人以下,可否停止辦理職工福利事項或辦理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
答: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之規定,公司應有解散或受破產宣告結束經營者,始可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如因公司營運不佳或員工人數銳減至7人以下,仍不得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胡秀芬、江志平、吳志達、林佑錚
聯絡電話:1999轉7011/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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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1.國外關係企業如純屬代工,不涉及銷售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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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1.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薪資所得扣繳作業講習及座談會開課訊息。 2.對象:國民(私立)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各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軍訓教官之扣繳義務人。
【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中區國稅局] 「軍教薪資所得扣繳作業講習及座談會」(2011.07.21上午)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因應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為增進學校教職員對所得稅扣繳及相關規定的瞭解,謹訂於本(100)年7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40分至12時於該分局6樓簡報室舉辦「軍教薪資所得扣繳作業講習及座談會」。屆時,歡迎各校相關人員撥冗參加。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本次講習對象為其轄內國民(私立)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各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軍訓教官之扣繳義務人,歡迎踴躍參加並利用網路報名(網址:www.ntact.gov.tw/B48.asp),報名截止日:100年7月19日。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第四課:劉振甫,電話:04-22588181轉509)
公布日期
2011.01.19
標題
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公布
詳細內容
財政部表示,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規定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9)日公布。依修正所得稅法第126條規定,上開軍教人員之薪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課稅,因此,國軍部隊、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年1月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辦理扣繳,軍教人員自102年5月起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指出,為使相關扣繳義務人能依法辦理扣繳,軍教人員能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該部已洽請國防部、教育部及內政部就軍教人員各項給付之所得稅徵免有疑義部分,提供相關資料,該部將儘速釐清,俾利徵、納、扣三方遵循。
另為利軍教薪資所得恢復課稅順利推動,該部已規劃自本(100)年下半年起,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針對國軍部隊、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扣繳義務人,加強辦理扣繳作業講習及輔導,並針對軍教人員於102年上半年密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講習及宣導,上開輔導及宣導措施將列為該部各地區國稅局本年下半年及102年上半年租稅宣導業務重點。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國防部、教育部及內政部如有辦理扣繳講習、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及相關宣導需要,該部及各地區國稅局將盡力協處。
49.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01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7、12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所得稅法第4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刪除)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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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地方稅、房屋稅】買賣房屋 稅捐處幫你算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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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地方稅、房屋稅】買賣房屋 稅捐處幫你算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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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詢問:統一發票專用章的聯絡電話可否改為手機號碼?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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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公司售自用汽車 1.取得: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出售:需開立發票。 3.出售損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1.07.11 03:59 am
台南市官田區吳小姐問: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是否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應分屬同法第3條第1項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所以應依同法第32條、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2011/07/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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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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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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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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