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未上市櫃股票捐政府 出售獲現金才可列扣
摘要整理:
個人對政府機關捐贈,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
1.94年7月8日以前:取得成本。
2.94年7月8日以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收據或證明文件,並列報出售年度扣除。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18 03:42 am
新北市蔣小姐問: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由於個人對政府機關捐贈,可就捐贈價值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沒有上限限制,但若屬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將涉及逃漏綜合所得稅,針對此類案件國稅局均積極追查,以遏止歪風。
該所指出,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於94年7月8日以後,應待受贈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而於94年7月8日以前,此類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國稅局會請納稅義務人提供該股票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以憑核認該捐贈列舉扣除額。
【2011/07/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