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營業稅 列優先受償稅捐
摘要整理:
Q: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之優先受償?
A: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列為優先受償稅捐。
|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1.09 12:44 am
院會另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36條之1條文草案」,未來公私立各級學校或研究機關自國外購買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的電子資料庫或電子書,可享免徵營業稅優惠。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目前列為優先受償的稅捐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未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也納入其中。
提案立委賴士葆指出,現行稅捐稽徵法設計不良,造成每年七成以上房屋遭法拍的民眾變成欠稅戶,欠稅金額逾16億元,民眾嚴重受到困擾。因此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6條,明訂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
修法完成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的土地、房屋及貨物,其衍生的營業稅,必須扣除拍賣價金,餘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保障國庫稅捐收益,民眾也免於貨物遭拍賣、變賣後,還要被追繳營業稅。
新增訂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因不少大學反映,學校向國外廠商購買電子資料庫和電子書,賦稅署認定其不具實體,要求繳納營業稅。提案立委潘維剛認為,基於租稅公平和促進教育、學術發展考量,應比照免徵營業稅。
【2011/11/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文鼎記帳士事務所(07-6211577)、黃冠盛地政士事務所(07-6962375)~關心您~
|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