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營業稅 列優先受償稅捐

 
摘要整理: 
Q: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之優先受償? 
A: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列為優先受償稅捐。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1.09 12:44 am
立法院院會昨(8)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未來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一樣,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列為優先受償稅捐 
院會另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36條之1條文草案」,未來公私立各級學校或研究機關自國外購買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的電子資料庫或電子書,可享免徵營業稅優惠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目前列為優先受償的稅捐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未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也納入其中。 
提案立委賴士葆指出,現行稅捐稽徵法設計不良,造成每年七成以上房屋遭法拍的民眾變成欠稅戶,欠稅金額逾16億元,民眾嚴重受到困擾。因此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6條,明訂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 
修法完成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的土地、房屋及貨物,其衍生的營業稅,必須扣除拍賣價金,餘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保障國庫稅捐收益,民眾也免於貨物遭拍賣、變賣後,還要被追繳營業稅。 
新增訂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因不少大學反映,學校向國外廠商購買電子資料庫和電子書,賦稅署認定其不具實體,要求繳納營業稅。提案立委潘維剛認為,基於租稅公平和促進教育、學術發展考量,應比照免徵營業稅。 
2011/11/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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