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人氣店不開發票 50嵐、四海遊龍…被盯
摘要整理:
1.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
2.鎖定知名餐飲店、連鎖店,以及網路人氣店。
3.符合五項條件的店家:連鎖加盟店、電子叫號或備有號碼牌、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或是透過網路銷售,以及銷售倍增具有能力開發票的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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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2011.07.18 03:46 pm
財政部賦稅署發函給各國稅局,要求全面清查轄區內的餐飲店,只要符合連鎖加盟店、電子叫號或備有號碼牌、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或是透過網路銷售,以及銷售倍增具有能力開發票的店家等五項條件,都會被列為輔導開發票的對象。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法符合開發票的店家,若一年內被國稅局查到3次違法,漏開發票,就會被處以停業之處分。官員表示,若依法應開發票的店家,一年內被國稅局查到3次違法,第一次會被要求停業7至14天,台北市羅斯福路上知名的金峰滷肉飯就曾被勒令停業。
【2011/07/18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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