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店家加收服務費 須開統一發票
摘要整理:
店家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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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2011.07.21 10:49 am
新北市中和區管小姐問: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是否應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的計算包含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該所說明結帳時店家如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營業人應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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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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