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資料整理

民國10061日(星期三)正式上路 
項目 
課徵範圍 
如何申報 
附註 
申報繳納期限 
申報地點 
 
 
 
對短期非自住不動產交易,持有期間(註1)銷售者課徵: 
1.1年內15%稅率。
2.1年至2年內10%稅率。
課稅時點:銷售時
稅    基:銷售價格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報繳稅額。
個人戶籍地、營利事業、法人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
排除課稅項目(下列不動產之銷售,非屬課徵範圍):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2.所有權人原有符合第1點規定之房地,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房地,以致於出售原有房地時擁有2房地,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原有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者,亦同。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及坐落基地)。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9.依銀行法地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高額消費
貨物
1.價格達新台幣300萬元之:
1)小客車。(每輛)
2)遊艇。(每艘)
3)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每架)
2.價格達50萬元之(每件):
1)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2)家具
於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10%稅率。
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10
※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與申報程序:
項目
納稅義務人
課徵時點
申報繳納期限
申報地點
產製特種貨物
產製廠商
於出廠時課徵
出廠後次月15日以前報繳稅額。
所在地國稅局
進口特種貨物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於進口時課徵
進口時申報並於稅款繳納證送達之次日起14日內繳納。
進口地海關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
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於提領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
所在地國稅局
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
1.產製特種貨物應按銷售價格即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貨物稅及營業稅),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進口特種貨物應按完稅價格即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後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3.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4.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不包括之。
※免徵範圍
1.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2.運銷國外者。
3.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4.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5.屬特種貨物之小客車,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
6.屬特種貨物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非供自用者。
勞務
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於銷售時課徵10%稅率。
銷售次月15日以前報繳稅額。
出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
1:持有期間:指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2:注意事項: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天仍未繳納,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仍未繳納,應自該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繳納款加計利息。至進口特種貨物逾期繳納稅款,應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
2)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或銷售高額消費勞務,如果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而發生逃漏稅事實,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3)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應課稅高額消費貨物,如果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等,而發生逃漏稅事實,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國稅局資料整理



稅務問答/生產商或收貨人 負責繳奢侈稅
【經濟日報╱新竹訊】      2011.08.09 03:32 am
湖口鄉鄭先生問:高額消費貨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一)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產製廠商。(二)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之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高額消費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四)將免稅高額消費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五)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
2011/08/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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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Q: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採何種方式提列折舊? 
A:1.除採工作時間法OR生產數量法者外。 
       2.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1.08.08 03:02 am
台南市溫小姐問: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採何種方式提列折舊?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購置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舉例來說,甲公司951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9911日起閒置,甲公司99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2011/08/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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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Q:消費購物時,店內陳列商品標價是否內含營業稅,索取統一發票是否需外加5%營業稅? 
A:不需再外加營業稅5% 
將定價金額依公式計算銷售額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 
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經濟日報╱嘉義訊】        2011.08.08 03:02 am
嘉義市高小姐來電詢問:消費購物時,店內陳列商品標價是否內含營業稅,索取統一發票是否需外加5%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也就是店家陳設商品所標示價格,已內含營業稅,不需再外加營業稅5%。該分局特別提醒消費民眾,消費購物時一定要索取統一發票,除協助政府防止逃漏外,自己也有中獎機會,共創繁榮社會。
2011/08/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法規類別:    行政/財政/賦稅
名  稱:    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修正
三、一般規定
(一)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左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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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84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00036390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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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1.執行業務所得夫妻盈虧互抵,限同年度。 
2.設置帳冊、保存文據。 
更新日期:2011/08/05 05:30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夫妻執行2個以上的專門職業,若其中1人核定之後有虧損者,只要符合規定,就可盈虧互抵。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日說,該項互抵只限同一年度,虧損餘額不可在次年度執業所得中抵減 

北市國稅局日前有一實際案例,甲君為建築師、配偶乙君為地政士,兩人分別成立事務所,其中甲君的建築師事務所經國稅局核定虧損,乙君的地政士事務所雖未設置帳冊、保存文據,但經國稅局以財政部所訂的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 

甲君主張2事務所可盈虧互抵,未抵減的虧損應自次年的執行業務所得中,繼續抵減,但國稅局強調,乙君的執行業務所得是根據標準核定,並非實際真正所得數,因此不可進行互抵,且綜所稅有關執行業務所得出現虧損,稅法規定只能同年度盈虧互抵,無法跨年度,因此甲君所提出主張,依法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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