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公司行號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A 
1.統一發票上登載買受人之統一編號 
2.留意不得扣抵項目。 
3.可扣抵進項稅額=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1+徵收率)×徵收率(註:目前徵收率為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行號洽詢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否於辦理營業稅申後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是以,公司行號向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於購買時,請其於統一發票上登載買受人之統一編號,以利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申報扣抵時,應將載有其統一編號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營業人印章,作為申報扣抵之憑證
其可扣抵進項稅額計算如下:
進項稅額=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1+徵收率)×徵收率(註:目前徵收率為5%),該進項稅額依其性質填報在申報書之第37欄或第39欄。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具載有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須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Q:營業人給付員工之旅行費用、生日禮品、慰勞品、康樂活動等費用,而支付的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9323)
A: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
Q:營業人的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9301)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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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Q:軍教人員薪資所得何時起課稅? 
A 
1.1011月起依規定開始辦理扣繳。 
2.1025月申報101年綜所稅時列入申報。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1.08.16 02:41 am
臺南市鹽水區某國小吳老師問:國小老師薪資所得免稅將取消,何時需要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自明(101)年起,現役軍人之薪餉暨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將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即於後(102)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應列入申報。另外,雖然軍教人員之薪資所得於102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才須列入申報,但國軍部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1月起給付軍教人員薪資,即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扣繳
2011/08/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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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所有權人於持有2年內出售1樓供診所或事務所執業使用之透天厝,奢侈稅的計算? 
A:得以應課稅部分之面積按比例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本轄區民眾許先生來電詢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本)10061日實施,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透天厝,已辦竣戶籍登記,且1樓供事務所執業,其餘樓層均供自住,今因為資金需求已將房屋出售,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何計算? 

該國稅局說明:所有權人於持有2年內出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僅1樓供事務所或診所執行使用,而其他樓層符合本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得以應課稅部分之面積按比例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即1樓要課稅,2樓以上樓層可免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4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元政 
聯絡電話:(07)分機6260123-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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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興櫃、上市()】證櫃監字第1000020805號(「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811 
附件:如文 
主旨: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84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63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0條,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84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63905號函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正本: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中心上櫃審查部(均含附件)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本辦法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為擴大獨立董事與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參與基礎,爰參酌外界意見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獨立性原則參照獨立董事之規定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於委任期間均符合本辦法規定,則嗣公司辦理選任獨立董事時,該成員應仍得參與選任為獨立董事,爰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另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及參照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獨立性有關規定,爰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五親等」修正為「三親等」。(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七、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曾任前項第二款或第六款之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獨立董事而現已解任者,不適用前項於選任前二年之規定。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母公司及聯屬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七、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曾任前項第二款或第六款之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獨立董事而現已解任者,不適用前項於選任前二年之規定。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母公司及聯屬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七、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曾任前項第二款或第六款之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獨立董事而現已解任者,不適用前項於選任前二年之規定。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母公司及聯屬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一、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獨立性原則參照獨立董事之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於委任期間均符合本辦法規定,則嗣公司辦理選任獨立董事時,該成員應仍得參與選任為獨立董事,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二、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及參照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獨立性有關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五親等」修正為「三親等」。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以避免修正條文之適用,在時效上滋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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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暑期才藝班、補習班、安親班等學費收據 
1.請依收據上之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2.或申請總繳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單月1日零時起至1724時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各類才藝班、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爲收取學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收據上之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印花稅是一種「輕稅重罰」的稅目,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了要被追補所漏稅額外,還要被處以515倍罰鍰,不可不慎。此外,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者,可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輕鬆又便利。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748893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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