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詢問:統一發票專用章的聯絡電話可否改為手機號碼?
註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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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詢問:統一發票專用章的聯絡電話可否改為手機號碼?
註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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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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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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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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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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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08 04:06 am
台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什麼情況下,國稅局是不會寄發的?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3)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惟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調稅額計算內容。
【2011/07/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補充:
1317 哪些結算申報案件不寄發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3、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惟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調稅額計算內容。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補充:
財政部訂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2011/5/24)
財政部表示,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1條增訂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符合一定情形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送達,該部特訂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俾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節省國庫經費及稽徵作業簡便。
合於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案件如下: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申報應退稅金額等於核定應退稅金額案件。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核定結果為不補不退案件。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核定結果之應補或應退稅款分別在新臺幣300元以下及200元以下案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應退稅款超過新臺幣200元,稽徵機關首次核定為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者,仍須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財政部說明,自99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案件起,稽徵機關將就上述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配合各批次退補稅作業時程辦理公告(每年以辦理4次公告為原則),公告內容將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及稽徵機關網站,公告文書並將粘貼於稽徵機關之公告欄,凡納入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效力。
經稽徵機關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查詢、線上申辦或洽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核定資料。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