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是否只需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 
摘要整理: 
1.「清算終結之日」: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 
2.依所得稅法第75條相關規定辦理結、清算申報(30日內)。 
3.若未申報即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不生清算終結效果。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29 03:46 am
台中市呂小姐問: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是否只需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解散辦理清算於分配賸餘財產後,應辦理清算申報,若未申報即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不生清算終結效果。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為所得稅法第752項所明定,所稱「清算終結之日」,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清算終結之日並非指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清算人如未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清算人責任就未解除,也就不生清算完結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2011/07/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主題:清算公司何時始生清算完結法人人格之消滅效果
內容:本局表示,進入清算程序之營業人對於該公司何時始生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消滅效果常有疑義,依財政部80327日台財稅第790383974號及司法院84322 日(84)秘臺廳民三字第04686 號函釋說明,有關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第331條等規定,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並非指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故清算人在向法院聲報備查前,依上開規定,負有申報清算所得之義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 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又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 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本局進一步指出,近期有清算公司主張其已清算完結,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24日函准予備查在案,請准予註銷公司欠稅。本局說明,參照前揭函釋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清算程序中之法人,其人格始終存續,一直到『清算完結』時止,其法人人格才消滅(民法第40條第2項參照)。而『清算完結』之概念,是指『清算事務實際終結』必須實質認定,與是否踐行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31條第4項所定之『法院聲報』程序無關,該等聲報程序僅有『備案』之效力,究竟有無『清算完結』,要依清算事務本質,核實認定。故前述個案經查明後,因該營業人尚有「應收帳款」並未收取、「存貨及固定資產」等資產並未變現清償債務,且未依法辦理結、清算申報,核屬非合法完成清算程序,乃否准其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清算中之公司,清算人須遵照所得稅法第75 條相關規定辦理結、清算申報,否則,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日期:2010/7/16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審北區國稅局
清算申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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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平台】A10CO07.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 
摘要整理: 
1.文件平台新增資料。
2.內部控制/管理規章/07-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
Wind-Cpb(文鼎記帳士事務所)文件協作平台路徑
一、內控(8大循環+電子計算機循環):
二、內稽(8大循環+電子計算機循環):
三、13+1項管理規章:
A10CO07.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2011.07.29
四、各項辦法與程序:
五、內控自評:
六、會計制度:
附註:
歸類方式
文鼎記帳:A內部控制/10 CO其他內控制度(循環)/07文鼎記帳-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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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賣未過戶土地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 
摘要整理: 
1.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 
2.賣未過戶土地: 
1)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 
2)列為綜所稅其他所得。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7.28 08:06 am
屏東縣長治鄉魯先生問:出售未過戶土地利益,是否應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規定,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2011/07/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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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網拍 
1.銷售貨物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2.營業登記指“稅籍登記”。 
3.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視為已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經濟日報╱嘉義訊】        2011.07.27 02:11 am
嘉義縣布袋鎮林小姐問:透過網路拍賣商品賣家辦理營業登記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及房屋有無堆貨,「房屋稅籍編號」欄免填寫。若賣家經營初期,銷售貨物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2011/07/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得免辦理登記之商業 
行業 
業務內容 
攤販 
以固定或流動攤位,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多指其營業場所無固定門牌 
家庭農、林、漁、牧業 
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家庭手工業者 
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民宿經營者
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間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 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財政部國稅局9512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令之營業稅課徵起徵點內容為主
資料來源:台北市商業處
法規名稱: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公發布日:民國760724
修正日期:民國951222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 ───────────≧──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
公司、商業登記 今起視同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預定實施至98412日止;從413日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視同營業登記。
經濟部為簡化公司及商業的設立程序,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把管理工作,如都計、建管、衛生、消防,和登記業務分離,廢除長期以來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登記會回歸由各地區國稅單位辦理。 舉例,國稅局會以經濟部的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自動轉檔,辦理營業登記,省去民眾再跑一趟的麻煩。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財政部已訂定「營業登記規則」,為了便民,在營業登記規則第2規定,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政府將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民眾上網查詢,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但不再製發營業登記證。 
新聞資訊來源:2009.04.13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一、新設立。
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三、因受讓而設立。
四、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五、設立分支機構。
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主管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非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並應副知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相關單位。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Q&A[WORD]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現今:銷售貨物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

商業登記應附書表及規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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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728日視訊連線服務。 
3.提供一般稅務諮詢、全國財產資料查詢、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詢及稅籍證明等20項租稅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岡山分處,為擴大便民服務,延伸服務觸角並減少民眾往返申辦案件之舟車勞頓,及提升稅務行政效率,將與路竹區戶政事務所策略聯盟,開辦「多功能遠距視訊服務網」,為鄰近地區民眾提供一般稅務諮詢、全國財產資料查詢、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詢及稅籍證明等20項租稅服務,預定於本(100)728(星期四)上午920分在路竹區戶政事務所舉行啟用典禮,並同時正式上線受理民眾申辦發證作業,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鼓勵民眾洽公善用「網路代替馬路」,凡於開辦初期前往路竹區戶政事務所(高雄市路竹區國昌路8626號)遠距視訊服務櫃台,申辦稅務、財產、所得證明等案件之前50名民眾即贈送精美宣導品乙份,請把握機會喔﹗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洽詢專線:岡山分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550607-6256811110路竹區戶政事務所07-6962518洽詢。 
資料來源: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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